(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金凤与李聪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凤,李聪好,博罗长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曾金凤,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629。被告李聪好,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24。第三人博罗长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凤诉被告李聪好、第三人博罗长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金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