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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