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宏彬与黄宏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宏彬,黄宏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宏彬,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76。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宏潮,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73。黄宏彬与黄宏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黄宏潮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宏彬借款人民币2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宏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房管、车管、金融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宏潮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人民币13169.4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黄宏彬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黄宏潮所有的型号为M7180X12B-GM卧轴矩台平面磨床一台,限额人民币40000元。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处分保全的财产,对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在执行部分标的到位后,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处分的保全财产外,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绪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