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建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李河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胥著诚,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明,该局干部。被申请人陈建国,男,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嘉鱼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国的嘉工商官所处字(201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已按行政处罚决定关闭砖瓦厂,并已缴纳部分砖抵偿罚款其余部分,我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荣审判员 杜耀祥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熊梦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