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爱武与俞彩迎、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武,俞彩迎,赵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陈爱武,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委托代理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彩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缺席)被告赵红艳,女,生于1972年9月9日。(缺席)原告陈爱武与被告俞彩迎、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武的委托代理人杜长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彩迎、赵红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爱武诉称,原告与被告俞彩迎以前都同在做服装生意,都比较熟悉,在2013年2月25日,被告俞彩迎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l万,原告就同意了。其后在同年5月31日,被告俞彩迎在被告赵红艳的担保下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被告赵红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款出借给被告后,时至2015年3月,原告要求被告俞彩迎还款,被告俞彩迎称就还;原告找担保人,担保人称她去找被告俞彩迎,就这样,两个被告相互敷衍,不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l、被告俞彩迎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赵红艳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俞彩迎未到庭答辩。被告赵红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有被告赵红艳担保,被告俞彩迎向原告陈爱武借款20000元,俞给陈出具借条一份,赵给陈出具“保证担保书”一份,约定:“俞彩迎于2013年5月31日向鑫源寄卖店陈爱武借款20000元,本人自愿为俞彩迎的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如果俞彩迎不能按期偿还,由本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3月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款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l、被告俞彩迎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赵红艳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保证担保书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陈爱武与被告俞彩迎之间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时间应按原告2015年3月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计算,被告俞彩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红艳亦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俞彩迎偿还借款20000元并有被告赵红艳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彩迎给付原告陈爱武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赵红艳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俞彩迎、赵红艳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