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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凌国贤、徐连根与徐连根、杨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贤,徐连根,杨吾林,蒙丽英,候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848号原告凌国贤。被告徐连根。被告杨吾林。被告蒙丽英。被告候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贤诉被告徐连根、杨吾林、蒙丽英、候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国贤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