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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