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余佳荣、蔡玲、宁德市海福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余佳荣,蔡玲,宁德市海福贸易有限公司,蔡龙,吴丽琴,林琼,庄国贤,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代表人张旻。被执行人余佳荣,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玲,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海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龙。被执行人蔡龙,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丽琴,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琼,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庄国贤,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余佳荣、蔡玲、宁德市海福贸易有限公司、蔡龙、吴丽琴、林琼、庄国贤、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