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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庆。委托代理人:赵启新,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钱灿。被告:杨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由原告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