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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宗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铭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