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宗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铭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