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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日诚与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日诚,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2号原告:罗日诚,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曼,该公司商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翠娥,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日诚诉被告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日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日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日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日诚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