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李明洋、张颖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李明洋,张颖洁,刘军,田昌红,刘金涛,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鹿治理,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明洋。被申请人张颖洁。被申请人刘军。被申请人田昌红。被申请人刘金涛。被申请人刘岩。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明洋、张颖洁、刘军、田昌红、刘金涛、刘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张颖洁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街(东)948号19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宗(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查封被申请人刘军、田昌红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鲁家庙社区的房屋三宗(房权证号分别为:潍高房权证第××号,潍高房权证第××号,潍高房权证第××号)。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冻结被申请人张颖洁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的工资,每月2500元,直至额满3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需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