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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斌、徐某稳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13号申请人孙某斌,男,回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徐某稳,女,回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孙某斌、徐某稳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女,回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与申请人孙某斌系父女关系,与申请人徐某稳系母女关系。孙某于2014年患脑梗、脑出血,该病行开颅手术后,造成孙某丧失行为意识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孙某目前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其全家协商推选孙某斌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某斌为孙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