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行审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供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被执行人陈供林。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85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1299.56平方米的土地;2、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9.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5594.72元。要求被执行人于限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5月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85号行政决定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