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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思安、马德辉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思安,马德辉,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王思安。委托代理人:陈亚琴。原审原告:马德辉。原审被告:张国荣。原审原告王思安、马德辉与原审被告张国荣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通余民初字第076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3日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原审原告王思安、马德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通余民初字第07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思安、马德辉撤回对原审被告张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审原告王思安、马德辉负担。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司益龙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