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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宝云与童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云,童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云,男,汉族,1987年4月9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志刚,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星,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克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应寿,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农民,童星之父。上诉人王宝云与被上诉人童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德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由法律规定其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行为。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在仅列举行为人和第三人没有列举本人的情况下,以表见代理处理本案,属遗漏当事人且案由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德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退还上诉人王宝云。审 判 长 乜  佳审 判 员 拉毛卓么代理审判员 才 让 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建 海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