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中钱与陆宏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中钱,陆宏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207号原告:张中钱,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陆宏金,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钱与被告陆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中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