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楼茂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楼茂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大戴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楼茂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大戴街*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钟尧飞,该公司经理。原告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楼茂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