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素琴、屠亦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琴,屠亦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王素琴。被申请人屠亦挺。申请人王素琴要求宣告屠亦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素琴称:199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去上班,因身体不适,下午就没再去上班。到了1点左右他骑车出去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后来我、单位的人都找了找不到,就登报寻人。之前他曾经反映身体不舒服,总是觉得有人要追杀他,不想去上班。他们爸爸家族是有抑郁症的遗传的,他应该是有一点抑郁症,但是当时没有重视。我们实在找不到就去派出所报案了,他至今没有回来过没有音讯。所以要求宣告死亡。经查,屠亦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西苑社区7幢103室。其父已死亡。王素琴系屠亦挺之母。1992年3月12日屠亦挺离家出走,其亲属报案查找其下落,但一直未能查找到屠亦挺下落。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屠亦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屠亦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屠亦挺从1992年3月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王素琴作为屠亦挺之母,其要求宣告屠亦挺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屠亦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