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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子栋与夏玉焕、付玉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栋,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夏玉焕,无职业。被执行人付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6865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玉焕、付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玉焕、付玉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玉焕、付玉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天大道1289号和畅园8-103室房屋所有权归李子栋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李子栋单方办理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