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先进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先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356号罪犯杨先进,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先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3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先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表扬通知书、奖励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先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先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