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芮芳与翁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芳,翁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芮芳,女。被告:翁玉强,男。本院受理原告芮芳与被告翁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芮芳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芮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芮芳承担。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