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芮芳与翁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芳,翁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芮芳,女。被告:翁玉强,男。本院受理原告芮芳与被告翁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芮芳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芮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芮芳承担。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