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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申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赖金奎、凌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金奎,凌有生,邓长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申字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金奎,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司机,住江西省铜鼓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有生,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钟林华,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长恩,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再审申请人赖金奎因与被申请人凌有生、邓长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宜中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赖金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忠阳审 判 员  黄军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