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刘茂铃、刘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刘茂铃,刘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00号原告张伟林,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鼓楼区。被告刘茂铃,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丽香,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林与被告刘茂铃、刘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林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伟林负担。代��审判员叶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