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刘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221号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莹,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琨。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琨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