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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韩文化、张英、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韩文化,张英,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负责人褚永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韩文化,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综合楼1号楼21楼2102室。法定代表人陈迪,经理。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韩文化、张英、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文化、张英、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文化、张英、陕西拓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