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欧阳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镇。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欧阳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被告欧阳镇应返还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11913元。因被执行人欧阳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19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