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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丁荣与李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69-2号申请执行人洪丁荣,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宣爱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洪丁荣与被执行人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徒商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77125.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77125.78元,申请执行费1117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商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人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