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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珍,女,193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颖,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陈美珍申请执行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蓬法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204095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