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凌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冯永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