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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凌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冯永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