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揭锦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揭锦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66号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储浩侠,总经理。被告: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揭锦涛。被告:揭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揭锦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安徽诚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