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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丽萍与尹宏远、张晓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870号原告朱丽萍,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尹宏远,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晓娟,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萍诉被告尹宏远、张晓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朱丽萍负担。审 判 长  任海权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杨学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