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玉新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新,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1号原告苏玉新,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545-3。负责人谭谨,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坤,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苏玉新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以���简称“华润万家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蹇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玉新、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的委托代理人熊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玉新诉称:2015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4箱“进口蓝莓”,共计479.52元。送了两箱给好友后,自己留了两箱,第三天产品就腐烂了。后来发现,该产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共计1438.56元。被告华润万家南坪店辩称:1、购物小票上会员号码对应的会员名字为涂桂满,并非原告,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2、原告要求赔偿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且退赔货款应以退货为前提。3、涉案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可不��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并非原告认为的预包装食品。4、原告权益受损系自身过错造成。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4箱(48盒)“进口蓝莓”,每盒9.99元,共计479.52元。该产品上,贴有中文标识:“品名:蓝莓,产地:智利,……”及被告加贴的进口蓝莓条形码,但该标识不完全,没有日期、保质期、价格等内容。另查明,原告购买的该商品购物小票上载有“会员卡:9000800212741,收款:银行卡479.52元,卡号621790********4987”。卡号为621790********4987的银行卡户名为苏玉新,在2015年3月1日有479.52元的刷卡消费记录。上述事实,有购物小票、涉案产品包装、银行证明、借记卡交易明细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2015年3月1日在华润万家南��店购买4箱(48盒)“进口蓝莓”共计479.52元,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认为小票上显示的会员卡姓名并非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苏玉新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上载明的消费日期、金额、卡号都与原告提供之购物小票上载明内容吻合,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产品时用的是原告本人银行卡,且原告陈述其借用他人会员卡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实属平常,被告也无其它证据证明购买者并非原告本人,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故本案诉争产品为农产品,被告对其包装销售,应标注生产日期,其未标注生产日期之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被告三倍赔偿1438.5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玉新14**.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华润万家南坪店一并向原告苏玉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