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液化天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27号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立群,经理。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善芳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建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