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庄×与郑×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女,199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成远,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4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以与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庄×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少源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旭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