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古新山与马超、郝文波、郝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新山,马超,郝文波,郝雪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古新山。委托代理人伍改成,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撤诉。被告马超。被告郝文波。被告郝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新山与被告马超、郝文波、郝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新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新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收取410元,由原告古新山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