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董璞、王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52号原告张爱平,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董璞,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威,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祝贺,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政府院内商会办公楼。法人代表:王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平诉被告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张爱平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