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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兆美与李友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美,李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484号申请执行人周兆美,居民。被执行人李友美,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兆美与被执行人李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友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兆美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5年1月20日起,8万元从2014年8月15日借款之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被执行人李友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友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王磊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