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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责人张复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冰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