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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肥城恒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辛承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060-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恒丰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承祥,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恒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承祥买卖合同纠纷(2012)肥民初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肥城恒丰塑业有限公司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