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3日育有一子,现名刘某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刘某也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对家庭毫无责任感,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刘某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自行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刘某负担。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马某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户口本、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及关系,婚生男孩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刘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大庆市热力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刘某的弟弟刘涛于2015年3月2日15时左右报警,称其哥哥刘某于2015年3月1日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并且刘某于2015年3月1日下班后至今未上班,目前各项工资已停发,各项保险已停保的事实。被告刘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2月21日通过百合网认识,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刘某某(2015年1月13日出生)。现原告马某以与被告刘某通过网络认识,双方了解不够充分,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被告刘某离家出走,不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刘某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自行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刘某负担。另查,2015年5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刘涛(被告刘某的弟弟)、刘尚存(被告刘某的父亲)于当日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报警,称刘某于2015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经民警查找,刘某至今未回,下落不明。2015年5月27日,大庆市热力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刘某自2015年3月1日下班后至今未上班,目前工资已停发,各项保险已停保。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相识不到三个月便登记结婚,且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可以确认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合被告刘某在与原告马某结婚不到二年便离家出走且至今未归的行为,可以确认双方在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被告刘某离家出走的行为亦导致原告马某难以与其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现因被告刘某于婚后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故原告马某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刘某某并自行负担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庆宇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