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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014-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吕世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1组(浙江省平湖。法定代表人:潘海华。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7186.86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0013.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7173.6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0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华宝电脑织绣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