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艾平、张又林与陈利红、谢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艾平,张又林,陈利红,谢碧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胡艾平。原告张又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松平。被告陈利红。被告谢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艾平、张又林诉被告陈利红、谢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艾平、张又林于2015年9月1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艾平、张又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艾平、张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胡艾平、张又林负担。审 判 长  戴建国审 判 员  樊柏芳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