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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义勇与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义勇,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26-1号申请执行人詹义勇,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被执行人章勇,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义勇与被执行人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