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熊丽与邱子声、章幼蓉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1号原告熊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邱子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幼蓉,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3层1304B(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法定代表人谢南山,执行董事。被告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5层5A。法定代表人邱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诉被告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子声银行存款50万元。二、若上述冻结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邱子声所有的闽F×××××车辆。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