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保,陈卫清,周朝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国保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