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潘少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8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捕前经营个体小食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潘某于2001年起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某街某某号经营一间小食店,主要对外销售自制的肠粉。2006年起,为获得更好的口感,潘某在制作肠粉的过程中约按每5公斤米配40克的比例掺入硼砂,平均每天销售约200条肠粉。2015年5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某制作、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检,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猪肉肠粉检出硼砂含量为2.36×10³mg/kg,斋肠粉检出硼砂含量为2.16×10³mg/kg。2015年5月26日,民警在上述小食店抓获被告人潘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何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霍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现场笔录及执法委托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潘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