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滩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生良申请执行张火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良,张火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生良,男,192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张火源,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火源在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的生活补贴费,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3月止,每月扣留并提取人民币850元(大写:捌佰伍拾元整),2016年4月扣留并提取人民币812.79元(大写:捌佰壹拾贰元柒角玖分),共计人民币5912.79元(大写: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柒角玖分)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生良;二、上述裁定内容不影响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沿滩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