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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葛洪虎、葛连珍等与葛连俭、陈电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连俭,陈电林,葛洪虎,葛连珍,葛连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连俭,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电林,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加志,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连珍,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南华烟酒日杂百货商店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连华,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原告:葛洪虎,男,192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连俭、陈电林与被上诉人葛连珍、葛连华、原审原告葛洪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连俭、陈电林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加志,被上诉人葛连珍、葛连华、原审原告葛洪虎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朝霞审判员  耿 杰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津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