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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邢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被告:邢春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